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5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清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2年8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16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