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3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仲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仲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李俗間因一百一十
二年度基簡字第三九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