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7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湋琋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58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