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3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宥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