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3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3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柯俊良
被 告 鄭志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27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