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2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林鴻明
被 告 黃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