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1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1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林鴻明
被 告 邱泓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154元,及其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