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1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翊碩間因一一二年度基小
字第二一三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