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健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岱霖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56,511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
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