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莊曜軒
相 對 人 李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2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735502)
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10萬元,其中之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
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簽
發,112年1月1日到期,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
未約定利息,付款地在順輪車業,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1紙(CH735502)。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全部付款,故提出
本票1件,聲請就其中75,000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