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李憶梅
邱世宇
邱詩瓴
邱世任
相 對 人 張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均為受款人邱麗光之繼承人,執有相
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均
未約定,詎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
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01年1月17日 40萬元 101年12月17日 CH0000000 受款人:邱麗光 002 101年1月17日 472000元 101年12月17日 CH0000000 受款人:邱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