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
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