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珮姍
債 務 人 集裕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