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周枝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枝松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5
年2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
.1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6月11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41,0
6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
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
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