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明富於民國93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2月
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