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李和永


相 對 人 張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9紙,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
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
金額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1 110年11月24日 110,000元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CH0000000 2 110年3月16日 5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0000000 3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3月20日 111年3月20日 CH0000000 4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CH0000000 5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20日 CH0000000 6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6月20日 111年6月20日 CH0000000 7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CH0000000 8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0日 CH0000000 9 110年11月29日 80,000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