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楊騰耀
相 對 人 楊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迄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5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05年12月6日 3萬元 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6日 CH0000000 共同發票人:顏○○ 002 106年8月8日 3萬元 無 106年8月8日 CH290060 共同發票人: 陳○○ 003 108年3月20日 3萬元 108年4月18日 108年4月18日 TH0000000 004 108年9月11日 12萬元 無 108年9月11日 TH0000000 005 110年1月29日 5萬元 無 110年1月29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