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劉睿智
相 對 人 顏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迄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4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09年1月17日 20萬元 無 110年12月10日 570072 共同發票人林○明 002 109年6月19日 6萬元 無 110年12月10日 630058 003 110年6月21日 10萬元 無 110年12月10日 CH251593 004 110年11月10日 10萬元 無 110年12月10日 CH251235 共同發票人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