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顏永斌
債 務 人 鄭學鴻

鄭裕淵

戴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學鴻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裕
淵、戴瑋婷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207,64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
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
年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
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
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
,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
後計為1.27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275%
。(三)詎債務人鄭學鴻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未能
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93,00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鄭裕淵、戴瑋婷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4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09%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0.115%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4日止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01日止 年息0.2275% 001 新臺幣193005元 鄭裕淵、鄭學鴻、戴瑋婷(原名戴小娟)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