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顏莅龍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251號、113年度偵字第1110號、113年度偵字第1481號),經本
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受理,並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而改依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案件之通常程序審理,而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