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劉彥醇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李亞芳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李亞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28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
字第105號),經原告劉彥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