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林琨偉

被 告 葉坤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第503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
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