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彭厚珠
被 告 莊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
。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
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