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高群倫
被 告 王欣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