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附民原告 陳雨庭



附民被告 盧慶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