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附民原告 李淑娥


附民被告 張姳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