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方明賢
被 告 陳兆偉


呂理鳴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6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兆偉、呂理鳴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方明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