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曾馨儀

被 告 陳慶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