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
原 告 陳信維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