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原 告 洪慧婷
被 告 侯奕文


彭智君

許昱泰

羅育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羅育杰等人因本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等人被訴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