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原 告 丁光慧

被 告 楊耀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原告陳楷婷對被告羅若芸」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告丁光慧對被告楊耀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
理由二、第1列記載「原告陳楷婷對被告羅若芸」,顯係誤
載,應更正為「原告丁光慧對被告楊耀為」;此顯然錯誤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