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
原 告 許美鶯

被 告 潘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由112年度易字第341
號改分)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