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謝秝婕
被 告 應寶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1號),
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