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原 告 林進興
被 告 陳清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6號、第4137號),暨檢
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
06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48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
本院112年9月2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
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46號),茲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