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張鄭綢

被 告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4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
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