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張禾眉

被 告 林政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