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黃光盛
被 告 強亦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強亦維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
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