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范恭臺
被 告 陳俞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之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不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