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王晴慧
被 告 陳俞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
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但原
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