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楊佳修 住○○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陳俞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之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不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楊佳修 住○○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陳俞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之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不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