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張耿豪
被 告 江榮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2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