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廖珮雯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陳睿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