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羅振宇

被 告 張洟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