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113年度統裁字第9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9 號
聲 請 人 吳俊明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757 號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92 號民事判決,就適用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
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
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