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度審裁字第521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1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
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
度附民上字第 15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63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
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 1100047498 號函,有
牴觸憲法第 8 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然
先後經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112 年審裁字
第 1409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607 號及 113 年審裁字第
331 號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及
113 年審裁字第 331 號裁定雖認本案已逾時效,然本案是
持續進行,均有案件在時效內提出;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
字第 1409 號裁定則誤認案情;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07 號裁定又誤將裁定當作判決,是上開憲法法庭裁定均
屬有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204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409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607 號及
113 年審裁字第 33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