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3年度審裁字第514號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14號聲請人張子涵上列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同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法院於審理時,採納證人所為之不實陳述,又未盡調查即作成與跡證不符之判斷,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一認聲請人僅係被害人之母,不得聲請再審,及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不合法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