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113年度審裁字第514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14 號
聲 請 人 張子涵
上列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
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392 號刑事裁
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同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法院於審理時,採納
證人所為之不實陳述,又未盡調查即作成與跡證不符之判斷
,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一認聲請人僅係
被害人之母,不得聲請再審,及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人聲
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不合法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
,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
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