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30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113年度審裁字第471號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7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30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違憲組成第五審查庭,濫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憲法訴訟法等規定,以111年憲裁字第830號裁定否准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已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而無效,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