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362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62 號
聲 請 人 曾春妮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80 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與已婚者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
間之正常互動關係,足以破壞該已婚者與其配偶之婚姻圓滿
狀態,情節重大,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及同條第 3 項規定,判決聲請人應連帶賠償
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
聲請人與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上易字第 90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廢棄
一審判決,命聲請人應再給付原審原告 20 萬元,共計 50
萬元。聲請人認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配偶間忠誠
義務亦非法律上利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之「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應不包含第三人單純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
關係之情形,且第三人縱與已婚者為性行為或親密交往,仍
不構成善良風俗之違反,故確定終局判決肯認配偶權為民法
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之權利,及認定婚姻關係外第三人與
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關係之交
往,構成對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他人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侵害等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第 22
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
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
決就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及第 195 條第 3 項等規定之解
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
局判決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
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