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113年度審裁字第335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35 號
聲 請 人 游啟偉
訴訟代理人 游啟忠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765 號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牴觸憲法第 23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
之訴訟權、第 15 條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裁定關於補充裁定之法律見解
有所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
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
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
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